校行字〔2023〕83号晋中信息学院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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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9 12:08:12 点击:

校属各单位:

现将《晋中信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学习,严格遵照落实。

晋中信息学院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晋中信息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工作规划,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 除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公告栏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纪要、简报或者年鉴等符合其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第十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学校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需要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九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立即将申请转学校有关单位阅处。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有单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其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同时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校未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

第二十 学校及其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 学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山西泰古投资有限公司

晋中信息学院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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